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声明
〔2021〕41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不动产抵押人的房屋他项权证遗失,权利人声明作废。相关权利人若有异议,请于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(新区长虹南路中段世纪花园B3号楼)提出书面申请,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。
特此声明。
抵押人 |
房屋(土地)坐落 |
权属证书种类 |
证书编号 |
李东 |
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富帝苑10号楼30402 |
预告登记证明 |
201101246 |
抵押权人: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
2021年4月6日
网络编辑:不动产登记中心
信息审核:信息中心